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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武义县进一步加快文化影视 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4    来源: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进一步加快文化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武义县进一步加快文化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文化影视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化影视产业可持续发展,推进文化强县建设,助力武义后发赶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范围及重点优选项目

  1.在武义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从事文化、创意、电影、电视剧及舞台剧文化传媒类的企业。

  2.重点优选项目:影视企业总部、文化产业园、影视文创园、动漫文创园、影视拍摄基地、影视特色研学基地、影视剧作品、剧场(含夜间灯光秀)等项目。重点优选项目将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包装争取进入国家、省市县重大文化影视产业项目库。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3.对总部设在武义并列入统计范围的文化影视企业,前3年按地方贡献额的95%给予奖励,后7年按85%给予奖励。对其他文化影视企业,前3年按地方贡献额的85%给予奖励;后7年列入统计范围的,按75%给予奖励。

  4.列入统计范围的文化影视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鼓励文化影视剧版权交易。版权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并有文创衍生品等具体项目落户武义县的,作为版权授权方的武义县文化影视企业,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题材、同一版权作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6.对从业人员达8人以上且在文化产业园区内的文化影视企业,从入驻武义开展影视制作经营之年起3年内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给予补助,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鼓励优秀影视、舞台剧作品创作

  对在武义申报立项的影视剧、舞台剧作品,拥有版权的第一出品方,有固定办公场所、主创团队在武义(或拍摄的影视剧作品以武义元素为主),且在武义缴纳税收的文化影视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7.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金狮奖、曹禺剧本奖的影视剧、舞台剧作品的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其它国家级奖项的影视剧、舞台剧作品的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牡丹奖的优秀影视剧、舞台剧作品的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8.在央视一套、八套、十四套等主要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的创作企业,分别给予每集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8万元;在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4万元。对在央视其他频道首播或省级重点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奖励不设上限。

  9.电影作品在央视六套首播的创作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在央视其他频道首播或省级重点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创作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0.电影作品在国内院线首映且票房分账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按分账票房1%奖励,单部影片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主要视频网站上线,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1.对创作反映武义题材的影视作品,进入院线公映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重点卫视播出的另外给予创作企业20万元奖励。

  四、鼓励发展文化产业

  12.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政府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3.由县统一组织境外展会的文化影视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2万元;经备案由文化影视企业自行参展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1万元;港澳台地区的展销会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由县统一组织或经备案自行参加国内省级以上展会的文化影视企业,每个标准展位按最高不超过0.3万元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14.经备案在县域内组织承办由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省级部门支持举办的文化影视展会,分别给予组织承办单位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15.对符合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文化出口企业,经商务部门进行企业认定备案后,申报上级专项资金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五、鼓励招商引资

  16.企业(含工作室、相关行业协会)每招进营业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统计入库的影视文化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招商奖励。

  六、附则

  17.本意见中文化影视产业均指与文化影视相关的第三产业。

  18.重大文化影视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19.本意见中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项或补助,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与县内其他的企业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以奖励。

  2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金不予奖补:(1)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涉及重大纠纷的;(2)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3)严重违反财政、税收、工商、环保、安全生产、文化、文物、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企业。

  21.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原武政办〔2016〕101号(其中财政政策第3条、第6条在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延续使用)、武政办〔2017〕3号以及武政办抄字〔2017〕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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